楚天金報訊 □本報記者趙貝 通訊員張艷斐
  記者昨悉,《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草案)》,日前獲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草案規定,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事業單位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對外投資。
  據不完全統計,到2013年底,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量達4651億元,約為企業國有資本的1.7倍。為加強監管,我省制定了這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地方性法規,這在全國屬於首例,具有立法創新性。
  行政事業單位不能舉債配置資產
  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在管理職責不清、職能交叉重覆、監管效率低下,還有資產配置不公、閑置浪費現象突出,統籌調劑困難,同時擅自處置、低估和賤賣國有資產現象較多,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也比較嚴重。
  此次制定的條例草案,對國有資產配置和調劑作出專門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分類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和價格限額、最低使用年限等。
  草案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舉債配置資產。對於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和低效運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調劑,實現共享共用。主管部門應建立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制度。
  對於違反該條例草案,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且不服從調劑,以配置、處置國有資產名義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業單位不得炒股票
  據瞭解,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出台《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我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有了法律依據,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缺乏法律規制,管理制度建設滯後,法治化程度不高。
  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和處置,該條例草案嚴格規定,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事業單位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
  草案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註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以國有資產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行政單位還不能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草案還特別提出,事業單位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草案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的資產,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盤虧、獃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以及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降低或者喪失的無形資產等多種資產類型。
  行政事業單位如有利用國有資產違法進行對外融資、投資、擔保等活動和違法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等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要辦產權登記證
  為解決目前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在的產權不明,賬實不符,部分國有資產游離於監管之外等問題,條例草案將各類占有、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全部納入調整範圍,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定義,確保國有資產監管全面覆蓋所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草案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申報、辦理產權登記,領取《產權登記證》,在辦理變動、註銷產權登記、法人年檢、單位改製、資產處置,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事項時,應向受理部門、單位出具《產權登記證》,未出具《產權登記證》的,受理部門、單位不予受理。
  ■ 專家解讀
  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姚莉:
  國有資產失管狀態將改善
  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姚莉表示,該條例草案的制定,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能起到一定的監管作用,以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贏是虧,貶值還是升值,有沒有流失,是否存在尋租的情況,可能處於失管狀態,該條例制定後有助於改變這一狀態。
  目前,國家層面的監督依據主要是財政部2006年頒佈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雲南、湖南、陝西等省份也在2008年以後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我省2009年也制定了相關辦法,此次我省制定的專門地方性法規條例,在全國尚無先例。
  關於條例內容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辦理《產權登記證》的要求,姚莉分析,這明確了資產確權及資產處理,意味著將要求國有資產性質回歸,使其使用和處置更加規範。
  (原標題:行政單位不得用國資對外投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o25foryk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